EB-1C 移民签证类别适用于跨国高管。运营至少一年的美国公司为高管提供一个永久的高管职位,使高管有资格申请EB-1C绿卡。未运营一年的新企业不符合EB-1C申请资格。 EB-1C 申请应由美国合格的雇主公司提交但不需要劳工证申请程序。
EB-1C 绿卡资格
美国公司必须:
- 与海外公司(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统称为合格组织)有合格关系
- 作为公司实体在美国开展业务至少 1 年
- 打算聘用跨国高管担任永久管理职务
跨国高管必须:
- 在申请之前的 3 年内,或最近的合法非移民身份入境前的 3 年内(已在美国公司任职的情况),已受雇于海外公司至少 1 年
- 在美国公司承担高管或高级执行职能
管理职能是指:
- 管理公司或部门
- 监督和控制其他的监督、专业或管理员工的工作
- 有权对直接受监管的员工进行雇佣、解雇或推荐,和其他人事管理(如晋升和休假授权)
- 对员工的日常工作行使监管
高级执行职能是指:
- 指导公司或公司的主要部门的管理
- 建立公司的目标和政策
- 行使的自由决策权
- 只接受公司高层、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一般监督
如何申请
美国雇主公司向USCIS提交 I-140 表格和文件证据。如果高管持合法非移民类身份在美国并且没有排期限制,表格 I-485 身份调整可以与表格 I-140 同时提交。如果高管在美国境外,I-140 EB-1C批准后,移民签证申请则需要进行使领馆程序,即国家签证中心将审查移民签证申请并将其发送到指定的美国驻外领事馆,并在那里进行签证面谈。面谈通过后,签发移民签证然后持移民签证以永久居民身份进入美国。
EB-1C家属绿卡
配偶和未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有资格以EB-1C 高管家属身份申请绿卡。他们可以在美国一起提交 I-485 表格转化身份,或在美国境外提交移民签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