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国家的外国投资商在向美国企业投资大量资金时,有资格获得 E-2 条约投资商签证。投资到的美国企业可以是新企业或现有企业,并且应该有能力产生足够的收入来为条约投资商及其家人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条约投资商具有相同国籍的雇员(经理或技术人员)也有资格获得此 E-2 签证类别。
“大量的资”本是:
“行政或监督管理职责”是指主要为员工提供对企业整体运营最终控制和责任的职责。 [8 CFR 214.2(e)(17)]
“特殊技能技术资格”是指雇员的技术对企业有效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8 CFR 214.2(e)(18)]
如果条约贸易商不是个人而是企业,该企业至少50%的控制权必须由拥有该条约国国籍的人持有。
这些持有人必须:
E-2签证的初始居留期限最长为两年。一次延期最长可达两年,延期次数没有限制。
配偶和 21 岁以下的子女可以寻求 E-2 眷属身份,如果获得批准,通常将获得与 E-2 主申请人相同的居留期限。家属的国籍不必与 E-2 主申请人相同。 E-2配偶有资格在美国工作。
E-2 签证可通过条约投资商或雇员居住国的美国大使馆/领事馆申请。
所有 E-2 签证持有者都必须保持其身份到期后离开美国的意图。因此,在美国申请绿卡时不允许有双重意图。但是,E-2 签证持有者可以转为另一种双重意图非移民签证来申请永久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