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国家的外国投资商在向美国企业投资大量资金时,有资格获得 E-2 条约投资商签证。投资到的美国企业可以是新企业或现有企业,并且应该有能力产生足够的收入来为条约投资商及其家人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条约投资商具有相同国籍的雇员(经理或技术人员)也有资格获得此 E-2 签证类别。
“大量的资”本是:
● 足够的资本购买现有企业或建立新企业;
● 足以确保条约投资商对企业成功运营的财务承诺;
● 支持条约投资商成功发展企业的可能性。企业的成本越低,相应的投资就必须被认为是可观的。
● 是与美国有通商和航海条约的国家的国民;
● 已在美国的一家企业中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大量资金;
● 进入美国是为了发展投资企业。
● 与条约投资商具有相同国籍(必须具有条约国国籍);
● 符合相关法律对“雇员”的定义;
● 从事行政或管理监督职责,或为特殊技能的技术雇员。
“Duties of an executive or supervisory character” are those which primarily provide the employee ultimate control and responsibility for the enterprise’s overall operation, or a major component of it. [8 CFR 214.2(e)(17)]
“行政或监督管理职责”是指主要为员工提供对企业整体运营最终控制和责任的职责。 [8 CFR 214.2(e)(17)]
“特殊技能技术资格”是指雇员的技术对企业有效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8 CFR 214.2(e)(18)]
如果条约贸易商不是个人而是企业,该企业至少50%的控制权必须由拥有该条约国国籍的人持有。
这些持有人必须:
(a) 在美国保持条约贸易商的非移民身份或
(b) 如果持有人不在美国,他们必须以E-1条约贸易商的身份进入美国。 [8 CFR 214.2(e)(3)(ii)]
E-2签证的初始居留期限最长为两年。一次延期最长可达两年,延期次数没有限制。
配偶和 21 岁以下的子女可以寻求 E-2 眷属身份,如果获得批准,通常将获得与 E-2 主申请人相同的居留期限。家属的国籍不必与 E-2 主申请人相同。 E-2配偶有资格在美国工作。
E-2 签证可通过条约投资商或雇员居住国的美国大使馆/领事馆申请。
● 提交签证申请表格DS-160,非移民签证电子申请。
● 支付签证申请费。
● 根据美国大使馆/领事馆的要求准备并提交 E-2 证明文件。
● 审核证明文件后收到美国大使馆的通知。
● 安排签证面谈。
● 参加面试。
● E-2 签证批准。
所有 E-2 签证持有者都必须保持其身份到期后离开美国的意图。因此,在美国申请绿卡时不允许有双重意图。但是,E-2 签证持有者可以转为另一种双重意图非移民签证来申请永久居留权。